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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文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内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1-18 10:59:53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增多,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将依法坚决取缔。

当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通知》条理清晰,全面梳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方面,梳理现有项目;另一方面,对在建新项目进行梳理。同时,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的现场检查。加大对除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的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违规供电行为。

此外,要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源消耗的双重控制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宣传、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外,要加强对数据中心企业的信用监管,严格限制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挖矿为什么被禁止,严禁为新型虚拟货币“挖矿”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 项目。

《通知》强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在并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专线直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自行开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整顿?

A: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挖矿”活动的高能耗和高碳排放强度对实现能源消费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影响较大,增加了大部分地区的电力安全和供应压力,并加剧相关问题。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滋生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一定程度上。 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Q: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将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下游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省级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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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分类加工。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进度和实施路径。

三是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第四,坚持积极稳妥。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问: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

答:《通知》在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基础上,对新增投资项目和现有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对于新增投资项目:一是强化能耗双控约束。能耗双控考核中,新建项目能耗按能耗加倍计算;二是列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为淘汰行业,在增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为淘汰行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利用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宣传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四、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公司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所有项目都将停止;六、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于现有项目: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在并网前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通过专线等直接供电; “淘汰”企业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3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价;第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四、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五、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六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各项政策将形成合力,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效。

问: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后续工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A:随着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政策文件的正式发布,各有关方面将加大核查和整改工作力度,大型集中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在进一步有效清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还具有一些新的特点,比如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转变、规模小、隐蔽性更强、更难准确识别等。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懈抓好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的新特点,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挖掘”,及时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二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电网公司、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运用新技术查处“挖矿”活动。三是加强监督落实。督促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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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我们现在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学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和技术进步。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二、三、四,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上下游产业链监管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省级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进度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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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积极和安全。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梳理现有项目。全面梳理本地已投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虚拟货币企业及规模一一“挖矿”项目在运营,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高位是否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科技园区,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检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对新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出、梳理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在节能审核、申请用电等环节加强筛选确保整理调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进行现场巡查,对非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进行监控,降低并网电厂负荷,防止公众并网电厂从拉动专线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建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管控,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管控考核体系,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源消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源消耗双控考核中,按照能源消耗量进行能源消耗倍增的新项目。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前新增上市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淘汰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2005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40).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边界,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推广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依法办事。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安装和能源使用。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安装和通电。为虚拟货币供电”以名义挖矿”企业,停止申请的应用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利用预联网供电、专线等方式建设新型虚拟货币“挖矿” ”项目。企业供电。加强对电力、电报安装业务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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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 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持新增-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创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供电项目并网前、专线直供等。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处理依法查处违法供电行为挖矿为什么被禁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电动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已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10三)实施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得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电力市场必须在时限内退出。

(10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现有项目在税收、租金、水电等方面得到地方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必须停止和取消限时内,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的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

(10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金融等部门协调推进“矿”活动整改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认定的矿井进行定位平台等。对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的项目和项目,并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治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报告平台为整个社会解除对虚拟货币的封锁。 “挖矿”项目的监控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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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加强监督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地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